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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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北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北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办理解除原告***名下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小食品楼15号楼4层411室,产权证号067487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北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员陈慧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盈盈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