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边桓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81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波、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谭波、金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谭波、金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谭波、金福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终结该案的执行。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为135699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波、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谭波、金福名下位于延吉市白山胡同30号4号楼4单元303的房屋,2021年8月22日该房屋由买受人戚寿宜以最高价137664元竞得。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执行款人民币13569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执行费1965元缴纳到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部分的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