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淮安市蓝庭印象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及2号楼-1层3号车库房产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9052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元,由被告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的缴费账号为:62×××51;被告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69)。 |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