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 芜湖市凯鑫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凯鑫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5900元,并以285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凯鑫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税金16445.58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凯鑫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4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04元,原告芜湖市凯鑫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芜湖金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4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