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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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221执90号 江继涛、芜湖星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鹏飞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67 帐号:62×××67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代公章)联系人:缪鹏联系电话:189××××6260本院地址:芜湖市湾沚区邮编:241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