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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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0971.26元、滞纳金5106.09元、手续费1865.0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利息为30919.03元,之后的利息以20971.2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1.54元(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减半收取635.77元,保全费608.62元(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合共诉讼费用1244.3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的一审诉讼费用1880.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诉讼费用124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