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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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129.87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中暂计至2020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10232.24元,手续费为1288.85元;此后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60元减半收取298.30元,保全费338.64元,两项合计636.9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204.54元,被告***负担432.4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730.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43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