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3652.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04.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