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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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2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58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其中已还本金的逾期利息为以150000元为基准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以100000元为基准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以100000元为基准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以30000元为基准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未还本金1820000元的逾期利息为以该部分尚欠本金为基准计算至该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担保费17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湛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湛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湛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