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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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侨糖厂 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539051.94元及违约金(以539051.9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