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侨糖厂
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设计费539051.94元及违约金(以539051.9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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