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苏州市米浩奇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乔哲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25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4563.33元,罚息4156.75元,复息147.67元,合计133867.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苏州市米浩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乔哲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米浩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乔哲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诉讼费30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市米浩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乔哲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306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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