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吉安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借款本金88204.05元、利息3160.20元、罚息753.05元,合计92117.30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6日至借款结清日止的利息(以88204.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基础上加收50%));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对***、***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他项权证号:井房他证茨坪字第按2015031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2.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6-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