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文书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 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正典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齐鑫水产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5483881号“典發食品DEANFA及图”注册商标、第4947433号“千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5483881号“典發食品DEANFA及图”注册商标、第4947433号“千页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四、驳回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被告河南正典发食品有限公司、太康县鑫飞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