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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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薛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3338元。 二、驳回成都薛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清。本案收取公估费3769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负担,向四川金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