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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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13748.41元,利息2038.13元,罚息86.24元,合计115872.78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 二、若被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临路398号金安小区37栋201室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8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