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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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习利勇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1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9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0.8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为2090元,由被告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