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0502民初3954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燕燕,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平,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7037元,该款直接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62×××63账户中;

二、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则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041元,并以4255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原告***、***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办证所需材料交与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否则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2021年5月1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第一项的款项一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0-6-7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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