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月湖区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550元; 二、被告鹰潭市月湖区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2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15元,由被告鹰潭市月湖区星歌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