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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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恢80号 刘金爽、曹刚、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金爽与被告曹刚、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90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刘金爽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曹刚偿还刘金爽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为78万元)、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曹刚所有位于仙桃市。98万元成交,扣除执行费6833元,余下案款46296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3-1-1505、3-2-1710的房屋及相应土地、属于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仙桃市房屋及相应土地,上述十一套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金爽以保留价1780320元抵偿上述房屋,本案已执行本金1950000元、利息296167元,余下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