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130.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317.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鉴定费37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38元,减半收取计1020.19元,由原告***承担243.21元,由被告***承担77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