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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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贷款本金7,539.19元,支付至2021年4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176.89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延保贷款本金1,582.50元,支付至2021年4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37.90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