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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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庞飞赔偿逾期交房损失121058元;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庞飞返还房款126321元; 四、驳回上诉人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保全费2337元,合计9087元,由上诉人庞飞负担290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上诉人庞飞负担216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90元。上诉人庞飞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本院予以退回459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5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