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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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882执1809号 郭紫阳: 你与申请执行人连腾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腾飞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3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406元,执行费425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3572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