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培训中心 安阳市龙安区大富丰景酒店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大富丰景酒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培训中心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