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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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川160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曾红梅,女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197210××××,住***。 被执行人:曾西富,男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194304××××,住***。 被执行人:蒋天超,女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194612××××,住***。 被执行人:曾文,男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602200208××××,住***。 被执行人:唐巾林,男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602201209××××,住***。 被执行人:张晓琴,女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197903××××,住***。 被执行人:姚明璐,女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602200110××××,住***。 被执行人:姚明君,男性,****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602200508××××,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曾西梅与曾西富、蒋天超、曾文、唐巾林、张晓琴、姚明璐、姚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曾西梅与曾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曾西梅可在曾文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