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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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711.8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3-3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