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本金193802.79元、利息20445.16元、滞纳金(违约金)20195.36元、其他费用3355.53元,合计237798.84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止),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计2433.5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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