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九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厦门市九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九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45元,由原告厦门市九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797元,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8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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