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恢1445号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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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恢1445号 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某某: 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3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案款53727.7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3727.7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68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138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