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申请费475元,由被申请人平利县冲河新型建材厂、***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