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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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飞飞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飞飞象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济南飞飞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飞象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飞飞象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飞飞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飞飞象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815元,两项合计6115元,由被告飞飞象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