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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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74550.11元及利息4795.72元(以上利息截止至2021年1月29日,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房屋(建筑面积58.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