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唐朝世纪海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97.73万元及利息、罚息391.877091万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青岛唐朝世纪海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唐朝世纪海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唐朝世纪海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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