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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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3292891元,并以23292891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二、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7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44517元,由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7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