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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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洋兴宇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19850.7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厦门洋兴宇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1.6元,减半收取计1505.8元,由原告***负担63.6元(已预缴),被告***、***、厦门洋兴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