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关于郑翔罚金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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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342号 被执行人:郑翔,男。 关于郑翔罚金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交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翔在铜川市xxx支队有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留并提取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非税收入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