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484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