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484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9-2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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