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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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辽0404执472号 本院在执行于博与聂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文龙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19)辽04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聂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