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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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督15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刘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红,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为申请支付令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户籍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且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本院辖区经常居住,故本院对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不具有管辖权。 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罗荣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桑 代理书记员罗恋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