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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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30执恢202号 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罚金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缴纳的罚金已上缴至指定财政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