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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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恢1390号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滨河新区市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青硕艺术培训部供用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 做出的(2021)陕0881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神木市青硕艺术培训部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市青硕艺术培训部支付申请人供热费449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及本案执行费58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460元及申请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被执行人神木市青硕艺术培训部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