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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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水县曾一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第202XXX7号“KINGSTON”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售金士顿内存卡),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彭水县曾一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水县曾一文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