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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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十一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8月2日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1号1号店面租金5036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其中2月份违约金以62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算、3月份违约金以9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4月份违约金以9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5月份违约金以9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6月份违约金以9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算、7月份违约金以9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8月份违约金以62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算,已支付的押金284000元用于抵扣违约金、租金);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3日至实际腾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1号1号店面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从2019年8月3日起,依照每月94439元标准,2020年2月免除占有使用费,2020年3月-4月按照每月47219.5元标准,计至实际腾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1号1号店面之日止);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号店面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1月1日起,依照每月24458元标准,2020年2月免除占有使用费,2020年3月-4月按照每月12229元标准,计至实际腾退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号店面之日止,已支付的押金73500元用于抵扣占有使用费);

六、驳回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584元,由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79元,由***负担201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2元,由***负担22197元,由福建海峡源脉温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23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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