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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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晓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 康乐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乐县晓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的借款本金5987617.34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承担利息,利息自逾期未清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康乐县晓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应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康乐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的康房权证康乐县字第XXXX号和康房权证康乐县字第XXXX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所得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被告***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的第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18元,由被告康乐县晓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康乐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