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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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157000元; 二、被告李稚农、蒋超凡、蒋明权在继承蒋伟平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稚农、蒋超凡、蒋明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