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执行款7,098,500.1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前述代偿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45元,由被告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