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76.74元及利息53.51元给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以1776.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日利率0.05%计;2.以1776.7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给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9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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