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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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7,785.75元; 二、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7,785.75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43,759.40元。 四、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修复费人民币482,471.39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9,4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35.50元,保全费人民币3,355元,上述共计人民币8,090.50元,由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元,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64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68元,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32元。鉴定费人民币75,000元,评估费人民币18,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3,000元,由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