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国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国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714.93元; 二、被告江苏国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 三、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工程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定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220元,由被告江苏国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06元,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5214元;鉴定费58000元(已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40000元,剩余18000元暂未缴纳),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未缴纳的部分由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继续缴纳),被告江苏国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