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友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友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1080元; 二、被告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友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31754.40元(暂算至2021年4月8日,之后以10108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且以60648元为限); 三、被告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友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友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阳鑫禄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